的其他内容。
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“本
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
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
报刊音像出版单位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、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广告。
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
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。
1994年广告法2015年广告法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
内容:(
一)使用无毒、无害等表明安
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;
(二)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
断言或者保证的;
(三)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
程的文字、语言或者画面的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
的其他内容。
第二十一条 农药、兽药、饲料
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
内容:(
一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
或者保证;
(二)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技术推广机构、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、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;
(三)说明有效率;
(四)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、语言或者画面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
的其他内容。
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、电
影、电视、报纸、期刊发布烟草
广告。
禁止在各类等候室、影剧院、会
议厅堂、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。
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“吸烟有害
健康”。
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
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。
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
告、公益广告,宣传烟草制品名称、商标、包装、装潢以及类似内容。